人的尊严 "每次都会受到损害,因为法律制度本身的某项禁令或规定,将一个本可以凭借自身能力从事某项活动的人变成了一个没有能力且需要帮助的人"。这就是今天提交的第 3 号判决中所述的内容,宪法法院据此宣布,1968 年 2 月 17 日第 108 号法律第 9 条第 3 款和《数字管理法》第 2 条第 6 款在宪法上是非法的,因为其中的部分内容没有规定,如果选民因严重身体障碍或在家投票的条件而无法手写签名,则可以在选举候选人名单上签名。 协商会议发布的新闻稿解释说,这项裁决认为,由于技术的发展,法律制度传统上为这些特殊情况提供的工具(可追溯到数字签名尚未出现之时)已不再适用,它规定,因身体障碍而无法签名的候选人名单提交人可以在两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在公证人或市政秘书或市长为此目的委派的另一名雇员面前以口头形式做出声明。 事实上,这一程序的前提条件是 "被授权接受口头声明的人和证人前往残疾人的住所,其结果是要求残疾人采取步骤以获得这种在场,承担可能的经济负担,并在必要时容忍对其隐私的干涉"。 从这些方面来看,残疾人也不能使用数字签名,这就决定了一个悖论,即法律制度非但没有消除阻碍人的全面发展和有效参与政治组织的障碍,反而本身带来了 "一种既无必要也不相称的负担,因为需要核实候选人名单签名的真实性和真正性,而这同样可以通过允许残疾选民使用电子方式支持候选人名单来实现"。 协商会议的声明总结道,这就决定了上述排除性规定在宪法上的非法性。 该问题是根据奇维塔韦基亚法院的命令提出的,并得到了卢卡-科斯乔尼协会(Luca Coscioni Association)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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